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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0〕64号
2010-03-12
索引号:11330783K15043025N/2010-173360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市政府及办公室成文日期:2010-03-12
文号:东政办发〔2010〕64号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暂时保留
浏览次数:85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 各有关部门: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93号)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8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东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负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各镇乡(街道)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保险费收缴、催缴、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所属村(社区)代办员的落实。

第四条 各村(社区)代办员负责居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保险费扣缴、养老金代发,提供相关扣、发信息查询及个人账户相关信息登记。

第六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可参加居保。

下列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退休(职)人员;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4.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全日制在校学生;

6.正在服刑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先到就近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开立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后到村(社区)填写《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1)。

村(社区)代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镇乡(街道)。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参保条件和《参保登记表》填写内容无误的参保人员,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一份存档备查,一份报送市农保处,一份返还村(社区)。

第九条 市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其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参保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本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镇乡(街道)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填写《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镇乡(街道)审核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加盖公章后每月20号前上报市农保处。市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变更姓名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的,应重新办理信用社存折和委托信用社扣款协议书。

第十一条 参保登记的注销。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领取条件、跨县(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镇乡(街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3)。镇乡(街道)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每月20号前上报市农保处。

市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文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录用证明;

4.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迁入地同意转移证明等有关材料;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年(自然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中途要调整缴费档次的,由参保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变更表》。各镇乡(街道)初审无误后,将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分为二档,选择900元档缴费的每年给予40元的补贴,其他六档缴费每年给予30元的补贴。

重度残疾人(持证一级、二级)、低保(持证)对象须分别经残联、民政局确认,选择个人不缴费的,应在参保时明确或及时进行参保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复退军人身份和军龄视作缴费的年限由民政部门根据《退伍证》、个人档案或人武部证明确认。

第十五条 居保补缴年限的缴费政府不予补贴。

第四章 缴费时间、方式、流程

第十六条 缴费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25日。

第十七条 缴费方式:由信用社代扣缴,参保人员应及时将当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信用社存折。不采用现金缴纳。

第十八条 缴费流程:

(一)市农保处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信用社。

(二)信用社根据市农保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存折上足额划扣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在扣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处,信用社设立的收入户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三)市农保处应及时将信用社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市居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四)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五)首次扣款成功后以村(社区或小区)为单位到信用社领取《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记载个人居保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基本信息,由村(社区或小区)统一将《手册》发放给参保个人。以后由参保个人到信用社进行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信息登记。

(六)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凭扣款记录到当地信用社领取全省统一定制的定额发票。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五章 补缴规定、时间、办理流程

第二十条 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下同),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1950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参保并按年缴费,未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保待遇。到年满60周岁时,中断缴费的年限和制度实施前的相应年限可以补缴,未及时参保的相应年限不得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制度实施前的相应年限为:1964减去参保人员出生年份。

未及时参保的相应年限为:参保时年份减去2010。

第二十二条 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参保并按规定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居保待遇。

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中断缴费的年限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年限不得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其他参保人员不允许补缴。

刑满释放人员不能补缴服刑期间的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需补缴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时间统一确定在年满60周岁前一次性补缴,到时本人未申请补缴的,视作放弃。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补缴保险费的办理流程:

1.在年满60周岁前三个月内到各镇乡(街道)办理补缴申请,填写《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件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信用社存折,将补缴信息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农保处。

2.市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市信用社。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保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市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政府补贴额不包含在缴费标准额度内),集体补助额度并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额包含在缴费标准额度内)。

第二十六条 个人缴费到账后,市农保处应同时将政府补贴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汇总表》(附件5),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每年1月1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当年缴费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可持《手册》到市信用社补登个人缴费信息,或登录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缴费及利息情况有异议的,可到市农保处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由市农保处负责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 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情况,办理注销登记时参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处理:

1.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领取条件、调出本市不能转移的,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市的,如迁入地同意转入城乡居保关系的,市农保处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参保人员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七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按季度生成下季度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打印《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6),通知村(社区),由村(社区)通知到参保人。需补缴的,及时办理补缴手续。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有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 居保待遇支付流程:

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保处在每月5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信用社,信用社每月1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同时向市农保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信用社设立的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保基金,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居保制度实施后首次发放参保人员,代扣代缴存折自动转为居保待遇发放存折。

第三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市农保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待遇领取人员。

原核定领取标准有误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丧葬费领取条件的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居保待遇,其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手续,或由村(社区)代办员代为办理。

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转移的,转出地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社区)代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入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三十九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 于次月通过指定征收中介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章 制度衔接

第四十二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老农保、年龄未满60周岁的(1949年12月31日后出生),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按市规定七档平均缴费标准额(442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 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居保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身份证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接转手续,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接转信息录入市居保信息系统,收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居保待遇。

不符合居保参保条件或不愿转入居保的,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还个人。

第四十三条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参保的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后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和市农保处同意,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参加居保,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自愿选择、一方享受的原则,或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居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按规定享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发给一个月指数化平均工资额一起转入居保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年限,享受居保待遇。或将其居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居保关系,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居保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居保、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以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月开始逐月向前按历年个体缴费最低档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历年相对应的个人账户比例计入。

第四十四条 退伍军人的视作缴费年限和老农保的折算年限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制,但总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44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4.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5.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汇总表

6.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主题词:劳动 养老 保险 通知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1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单位(章) 联系电话 村(社区)经办人 共 页 第 页

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缴费档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联系电话参保人签名盖印

镇乡、街道审核(盖章) 镇乡、街道审核人 年 月 日

注:缴费档次为100、200、300、400、500、700、900;2、此表一式三份市、镇、村各一份。

附件2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填报单位(村、社区): 变更时间: 年 月

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备注本人确认

村(社区)填表人: 年 月 日(签章) 镇、乡(街道)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市农保处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填表说明: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栏应填写变更前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重新办理信用社存折和委托信用社扣款协议书。本表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劳管站和市农保处各留存一份。

附件3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所属村社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销原因出国(境)定居( )
户籍性质变更( )
跨县(市)转出( )
死亡( )
其他(说明: )
注销日期:
以下为办理人填写
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与参保人员关系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丧葬补助余额由信用社代发,凭身份证到信用社领取。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 年 月 日(签章)村社区申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市农保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或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填写,若本人或其受益人或继承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经办人员代为办理。填写“注销原因”一栏时,请在相关选项后的()内打“√”。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村社区、乡镇劳管站、市农保处各留存一份。

附件4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所属村社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参保时间年 月 日补缴方式一次性补缴
补缴年度补缴标准补缴总额
元/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信用社代扣代缴制,参保人员应按时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由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划扣。未及时存入导致扣款不成的,视作放弃补缴。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 年 月 日(签章)村社区申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市农保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社区、乡镇劳管站、市农保处各留存一份。

附件5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汇总表

单位编码乡 镇1-6档人数900档人数低保户人数重残人数缴费补贴总额
合计金额(大写)

复核人: 制表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到龄日期
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直系亲属情况姓 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社会关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直系亲属情况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银行代发,每月凭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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